财政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方针的告诉
》,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方针告诉如下:一、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经过租借等方法供给给在孵目标运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对其向在孵目标供给孵化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告诉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目标供给的生意署理、运营租借、研制和技能、信息技能、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应当独自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确定和办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分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确定和办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分另行发布。
本告诉所称在孵目标是指契合前款确定和办理办法规则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则申报享用免税方针,并将房产土地权属材料、房产原值材料、房产土地租借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检,税务部分依法加强后续办理。
2018 年 12 月 31 日曾经确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用本告诉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2019 年 1 月 1 日今后确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自确定之日次月起享用本告诉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2019 年 1 月 1 日今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中止享用本告诉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分应树立信息同享机制,及时同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存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和谐合作,保证优惠方针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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